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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加大对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一是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印章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样式的,立即停止使用,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相关要求统一制作,并按有关规定销毁原来使用的印章,统一了全市的《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二是对各医疗保健机构向新生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每证收取证书工本费4元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规范全市《出生医学证明》收费行为;三是《出生医学证明》坚持实行每年定期申购2次制度。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在所规定的时间之前,将其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和费用交到县区卫生监督所(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交市卫生监督所),由市卫生监督所统一到省卫生监督所购买;四是坚持月报制度。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在隆阳城区属市卫生局发证依法开展助产服务的民营医院,必须将《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助产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单位出生登记月报表》于当月的月底报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其余的医疗保健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当地卫生监督所;五是加强补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六是加大监管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通过监督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全市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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