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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有关问题及医院污水污物监督管理权属问题的复函
作者:保山卫生…    网站来源:保山卫生监督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3    

  

卫生部关于对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有关问题及医院污水污物监督管理权属问题的复函

  

(1997年9月3日)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湘卫报[1997]23号“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对《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两个问题及医院污水污物监督管理权属的请示”文悉。现答复如下:

  1.国家经委、卫生部1983年1月12日发布的GBJ48-83(试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作为现行标准,仍然适用。根据《标准》第1.0.2条的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不包括县以下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卫生防疫站、职防所等卫生机构。

  2.对医院污水、污物排放的监督权不属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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