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山卫生监督网欢迎您的到来
   
   您现在的位置: 保山卫生监督网 >> 网站 >> 法规标准 >> 消毒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网站正文           ★★★ 【字体:
卫生部关于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通知
作者:保山卫生…    网站来源:保山卫生监督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3    
卫法监发[2003]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鉴于目前非典型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地市场消毒剂供应已经基本可以满足非典型肺炎消毒防护工作的需要,现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一元包装的过氧乙酸的审批。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批准的一元包装的过氧乙酸,允许其生产销售的有效期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决定。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 上一篇网站:

  • 下一篇网站: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版权所有:云南省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隆阳路中段
    电话:0875-2221581 传真:0875-2221582 邮编:678000 E_mail:bswsjd@bswsjd.gov.cn
    Copyright © 2006 保山卫生监督网.www.bswsj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
    备案编号:滇ICP备06005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