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山卫生监督网欢迎您的到来
   
   您现在的位置: 保山卫生监督网 >> 网站 >> 法规标准 >> 消毒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网站正文           ★★★ 【字体: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保山卫生…    网站来源:保山卫生监督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3    
卫法监食便函[2003]241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水箱自洁消毒器需否办理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对于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具有消毒作用的产品,如果该类产品仅用于生活饮用水或水箱的消毒,应按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为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或一般水质处理器申报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 如果该类产品除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或水箱的消毒外,还用于其他方面的消毒,则应按照现行《消毒管理办法》作为消毒剂或消毒器械申报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时,除按照现行《消毒技术规范》和《消毒产品检验规定》进行相应的检验外,对于消毒剂还应按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及《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参照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相应检验;对于消毒器械还应对其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部分,按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及《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参照一般水质处理器的检验项目进行相应检验。相同的检验项目不重复检验。此类产品获得的消毒卫生许可批件备注栏中应注明“该产品可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或“该产品可用于生活饮用水水箱消毒”。
  三、 对于此前已经获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可用于生活饮用水或生活饮用水水箱消毒的消毒剂或消毒器械,如果已经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及《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做过相应检验,应于2004年3月1日前按照本文件第二条规定更换或变更卫生许可批件;如果未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及《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做过相应检验,应于2004年3月1日前按照本文件第二条规定补做检验,并更换或变更卫生许可批件。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 上一篇网站:

  • 下一篇网站: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版权所有:云南省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隆阳路中段
    电话:0875-2221581 传真:0875-2221582 邮编:678000 E_mail:bswsjd@bswsjd.gov.cn
    Copyright © 2006 保山卫生监督网.www.bswsj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
    备案编号:滇ICP备06005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