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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职业卫生
作者:保山卫生…    网站来源:保山卫生监督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14    

女工职业卫生

 

保护女工健康是我国一贯的政策。由于妇女的生理特点,某些生产性有害因数对妇女健康具有较大的或特殊的影响,故应特别重视女工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妇女不得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宜从事高温或低温环境作业、不会引起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长期强制体位的作业以及有发生意外事故的高度危险的作业,要加强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工在月经期不应从事高空、装卸、搬运及接触冷水的作业。怀孕女工应暂时调离以下作业岗位: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高温及高温作业岗位、全身性振动的作业岗位。怀孕女工不应该延长工作时间和参加夜班作业。在围产期,应尽可能做到产前休息14天,产假满恢复工作时,先安排一定时间的过渡性工作,使女工逐渐适应。在哺乳期要保证国家规定的哺乳时间,并应尽可能暂时脱离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工厂哺乳室应必须有卫生设备,使女工在哺乳前能换下工作服并将手洗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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